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
- 原告
-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凱鍵
- 被告
- 蔡雅雯
曾昱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雯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以110 年度桃補字第7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