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傅凱鍵
- 原告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雅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39號原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被 告 蔡雅雯 曾昱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雯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復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以110 年度桃補字第7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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