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 抗告人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國文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國文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