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清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俞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本院已於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並已於111年8月8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