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林彭裕、游浩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裕 被 告 游浩煒(即展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