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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裕
被告
游浩煒(即展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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