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 原告
- 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裕
- 被告
- 游浩煒(即展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