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凍祥瑞間因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開庭過程審案法官態度及專業練不足,所提2年多以來資料生疏,只是不斷提問發生日期及偏袒被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民國111年8月1日、111年9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聲請狀誤載為111年度桃檢字第756號,應予更正)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於111年8月1日、111年9月22日期日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僅泛稱:開庭過程審案法官態度及專業不足,所提2年多以來資料生疏,只是不斷提問發生日期及偏袒被告等語。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既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難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