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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柏嘉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凍祥瑞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