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0號

聲請?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張世聰張益銘

異議人
鄭國欽

上列異議人因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得抗告者,正本教示欄應記載「不得抗告」,如有誤寫,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當事人對於上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凍祥瑞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本件異議人因就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聲請法官迴避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0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民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不得抗告。該裁定正本教示欄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顯有錯誤,則書記官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製作處分書更正為「不得抗告」,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