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
- 再抗告人
- 鄭國欽
上列再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是以上訴利益未逾同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均不得上訴及抗告,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明。
二、經查,再抗告人係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身分,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而再抗告人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有系爭事件判決可佐,足見系爭事件之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150萬元,自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