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1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奕泠

聲請人
曹雅鑫
相對人
林德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小額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有提起上開類型之聲請、訴訟、請求、抗告事件為前提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4593號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在案,因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乃囑託該院以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345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查閱無訛。查,聲請人雖對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小額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就聲請人提起上訴部分裁定駁回,並於112年9月5日確定在案,而聲請人雖表明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但並未提出有何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事件之事實,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供本院調查之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無從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