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莊美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江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