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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聲請人
林德棣
相對人
謝春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乃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但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亦明定聲請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1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惟上開事件業於111年5月31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經核屬實,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21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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