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伍麗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2,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伍麗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2,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