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光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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