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16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雷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車牌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407元及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被告使用前開車輛牌照之對價加計14,407元為準,而應核定為28,807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元/ 月* 契約存續期間12月=14,400元,14,400+14,407=28,807),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1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