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魏于傑

  • 原告
    林虹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原告 林虹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靜即大荷企業行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