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薛榮宗、哆啦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胡少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薛榮宗 被 告 哆啦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少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地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33頁、個資卷),依首揭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