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薛榮宗
被告
哆啦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少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地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33頁、個資卷),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