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生立有限公司、陳昭治、華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林怡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 原 告 生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治 被 告 華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式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