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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宇凡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伍麗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2,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