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 2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因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終局判決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該承審法官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