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陳聖珠
陳杜摘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庚即陳元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台聲字第847號、第2322號、第3433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47號、第2322號、第3433號事件承審法官鄭傑夫、陳玉完前曾多次參與其聲請之前審事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其等迴避。惟查上開各事件均已為終局裁判而終結,前揭法官就該等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其等迴避,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