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奕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55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41,62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34元=342,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