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 原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潘昱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