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何明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