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大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城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8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