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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5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5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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