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銘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張銘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2,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