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永富
-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毅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威毅公司繳納;上訴人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越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191,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亦未據上訴人鴻越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