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沈宗桂、高玉郎
- 原告魏志淦
- 被告嚴孝正、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志淦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嚴孝正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邵新恩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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