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 原告
- 魏志淦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龍
- 被告
- 嚴孝正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訴訟代理人
- 邵新恩
- 被告
-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郎
- 訴訟代理人
-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