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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魏志淦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告
嚴孝正
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邵新恩
被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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