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黃孟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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