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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愷璘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瑋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春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8,384元(計算式:本票金額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08,384元=1,308,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97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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