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振嘉
- 原告李昱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李昱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808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之利息1,808元=1,001,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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