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振嘉

  • 原告
    李昱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李昱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808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之利息1,808元=1,001,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潘昱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