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8號
- 原告
- 李昱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808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之利息1,808元=1,001,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