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黎瑞琦
- 被告
- 萬寶龍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朱秀容(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帛霖(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葉錦樺(即葉文忠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8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