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8號
- 原告
- 好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愷
- 被告
- 宏木綠開發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而系爭廠房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672,4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證(見桃補卷第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