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九七號
- 原告
- 乙○○○○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係乙○○○○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應負擔管理費用並按時繳納管理費用,以利社區管理及維修工作之進行。詎料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底起至九十年六月止,拒絕繳納任何費用,嚴重影響社區工作之管理及維護工作之進行,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欠繳管理費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存證信函各一紙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