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五六三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十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持信用卡至其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迄未清償。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既不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消費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