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五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
方宜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音響等貨物,被告已收受貨物,惟價金新台幣(下同)四萬八千七百元,竟遲不給付,屢經催討無效等情。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萬八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五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