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八八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八八О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宣示判決,惟就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
後,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判決之主文第二項除原有之諭知外,尚應補充「訴訟費用(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餘新臺幣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佰零叁元,餘由原告負擔」,係針對本件訴訟費用中有關裁判費及新法實施前之送達郵費,所為之裁判,惟就鑑定費用新臺幣三千元之支出,原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