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91號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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