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4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419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建助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無其他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之情形,依首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