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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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