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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益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3,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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