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次丙○○○定儲利率指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