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原 告 丁○○ 戊○○ 甲○○ 丙○○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住同 被 告 永華億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 法 定 代 理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