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兼上列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己○○ 住同
- 被告
- 永華億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