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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林家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次丙○○○定儲利率指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