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
甲○○
丁○○
丙○○
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