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原 告 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文書無從送達,經本院以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