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
- 原告
- 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
- 被告
- 甲○○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文書無從送達,經本院以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