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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378號

原告
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
被告
甲○○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文書無從送達,經本院以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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