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住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