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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調字第626號

聲請人
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住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蘇榮鴻即千翔輪胎行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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