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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原告
羅浮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5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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