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 原告
- 羅浮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