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上訴人
陳羿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虹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5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