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 上訴人
- 陳羿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