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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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