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