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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黃立昌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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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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