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2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龍明珠